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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统称中医药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拟订中药民族药产业促进政策;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管理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合作。



   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处

   拟订和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配置,负责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管理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技术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以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医民族医医疗处

   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管理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组织开展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校验及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